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在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个人)提交的参保资料,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职工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参保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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