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
1.5%计入职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5%计入个人帐户,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45周岁以下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也可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职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本人所有,当年结存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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