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 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3.3.2 条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 条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 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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