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 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 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6.1.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2.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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