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
(答题要点)
答: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本案中甲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时明显高估作价。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资产评估事务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评估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有权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清偿。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2006(9)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