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前、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4、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统计台账,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统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统计凭证、统计帖簿、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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