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交接制度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统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统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职责。
一、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帮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统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统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1、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统计档案、统计报表、其他统计资料和物品。
三、统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一般统计人员交接由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是,要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统计档案、统计报表和其他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必须将全部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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