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快速计算方法
(扣除手续费及/或支出及/或可能的花销)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毫不延误地付给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2)尽管有第一条(3)段的规定,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托收行汇付收妥的款项。
第十七条:以当地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当地货币)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当地货币的付款,发放单据给付款人,只要该种货币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能够随时处理。
第十八条:用外币付款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汇)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指定的外币付款,发放单据给付款人,只要该外币按托收指示规定能够立即汇出。
第十九条:部分付款
(1)光票托收时,只有在付款地现行法律准许部分付款的条件和限度内,才能接受部分付款。只有在全部货款已收妥的情况下,才能将金融单据发放给付款人。
(2)跟单托收时,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部分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与付款人,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在任何情况下,部分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中的相应规定时将会被接受。
如果接受部分付款,将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六、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条: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该项利息时,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除非适用第二十条(3)段之规定。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期和计息基础。
(3)如托收指示中明确地指明利息不得放弃,但付款人拒付该利息,提示行则不交付单据,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利息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和费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收取手续费及/或费用须由付款人承担,而后者拒付时,提示行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在不收取手续费及/或费用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除非适用第二十一条(2)段之规定。
当放弃以这种方式支付托收手续费及/或费用时,该项费用应由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并可从货款中扣减。
(2)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指明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放弃而付款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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