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以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其治安处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其权利,未必都很清楚。如果公安机关不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势必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因此,治安处罚告知制度的设定,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其应有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有关事项,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治安处罚告知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其一,表明身份。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前,应当通过当事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向其表明执法身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人民警察要表明身份的情况:如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在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当场处
罚时等都要表明身份。其二,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旨在通过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和约束公安机关违法行使处罚权。主要内容有:一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三是法律救济权利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是救济受理机关的权利告知。如告之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受理诉讼的法院及受理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其三,告知依据。为了确保当事人有效地行使申辩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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