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23卷 总第98期
2005年 第1期
科学 经济 社会
SCIENCE ECONOMY SOCIETY
Vol.23,SumNo.98
No.1,2005
“齐玉苓案”涉及的若干问题
蒲海涛1,杨 平2
(1.暨南大学,广东广州 510632; 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齐玉苓案从形式上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选择该案作为“突破口”使宪法“司法化”是中国现行体制下的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其后果却可能削弱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核心功能,冲淡基本权利的公法性。以司法解释将受教育权扩充到民事权利中也可以解决该案的纠纷。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之下,通过立法活动,设立全国人大之下的专门委员会,建立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较为可行的选择。关键
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
文章编号:100622815(2005)012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公元2001年以齐玉苓为原告的一起因冒名上学引起的案件,给中国的法学界(带来了不少值得深思的问题,震荡。而且,为“的案例中发掘出更多有价值的思想,来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宪法为什么要司法化?
在许多国家,这本来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而在中国,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宪法认识上的偏差,宪法一直被作为“根本大法”供奉在神坛上,无缘像普通法律那样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对宪法政治性、纲领性、原则性以及最高法律效力的片面理解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宣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民主理念,其性质、任务和功能决定了它比普通法律更具政治性,但我国却一直对宪法的政治功能片面地强化,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
[1](p21)
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关系被界定为政治关系[2](p63),宪法争议和宪法纠纷也通过政治途径解决,自然而然地忽略了宪法的“法律性”。与
收稿日期:2004210226.
,并据此说明宪法本身缺,必须要部门法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但是,我们总是习惯于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停留在宣示层面,宪法的效力至多被理解为为其它法律的创制提供依据和基础,而不是通过践行宪法来彰显其效力,正如斯大林所言“宪法是
()[3]p119
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上述对宪法认识上的偏差越来越成为“依法治国”目标不合谐的音符。怎样才能还宪法法的本来面目,使其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应有功能,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宪法权威),并在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方面体现根本法的作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中国宪法“司法化”便具有某种必然性。 二、宪法“私法化”的是与非
本案中最有特色也是最受指责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宪法“私法化”的倾向,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
作者简介:蒲海涛(1976-),男,甘肃礼县人,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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