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由此可见,作为独立事业法人的引导基金可以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同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后引导基金则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畴,这可以避免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能遭遇的一系列问题,例如保值增值、评估、挂牌、产权交易等这些有可能导致投资项目的“流产”的程序性要求。以“独立事业法人”身份轻装上阵,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监督体系,将成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再次加速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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