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即VC/PE的出资人。
GP(General Partner,一般合伙人),即VC/PE的管理者。
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规则来说,LP一般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和管理,而是交给GP打理。但每年LP都会了解该基金的投资情况。
◆ 什么是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基金的基金。所谓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 FOF),是指专门投资VC或FE基金的投资基金。FOF经考察并选择若干VC或FE后,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进行投资而盈利。FOF的产生源于纷繁复杂的VC或FE给普通投资人带来的筛选压力和投资某单一基金的可能风险,FOF的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选择能力,可以冲当LP和GP的中间桥梁,是资本和管理得到更为有效地结合。投资FOF相当于将资金分散到多个VC和PE来综合降低投资风险。FOF的工作主要是筛选适合的VC和PE,而不是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运作和管理也有别于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VC和PE,其管理费和利润分成的比例少于VC和PE。FOF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模式,也为VC和PE增加了重要的的募资渠道,促进了VC和PE市场的发展。
FOF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越来越细分的产物,因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银行)缺乏管理能力,无法胜任对所发行的数目众多的子基金的统筹管理,往往会采用一次性成立母基金,同时委托专业性团队来发起、管理子基金以及筛选基金经理。FOF所具备的分散投资、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将使得机构投资人更容易实现总体收益的稳定增长。
FOF作为基金的重要资来源,在国外已具备了相当大的投资规模,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投资规范。如2006年欧洲PE新募资金中就有18.2%来自于FOF,仅次于养老机构(27.1%),目前,欧美股权投资领域知名的FOF主要有Horsley Bridge、Singular Guff、Grove Advisor等。这些FOF通过投资专注于中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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