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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20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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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财 务管
理暂行办 法》
200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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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
2008 年 2 月 1 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生产 经 营单 位 应当 制 定 安全 培 训的 考 核制 度 , 建立 考 核管 理档 案。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 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 府 安全 生 产监 督 管理 部 门 和负 有 安全 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以 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 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 按照 4%提取; (二)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 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全年实际 销售收入在 10000 万元至 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六项)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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