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选修课)
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蔡某和秦某二人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陈某捆绑起来,每天早上7点送到该市广场,胸前挂一"粮贩子"的牌子,陈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晚上一直站到8点钟,才回到公安分局拘留室休息。陈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蔡某和秦某殴打所致。
问题:
1、如果陈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答:1.本案应以蔡某和秦某所在机关即该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蔡某和秦某对陈某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陈某,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陈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
本案中王某不是公安人员,只是一名商场售货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似乎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是,由于王某电击陈某,是在蔡某和秦某询问陈某过程中,在蔡某和秦某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视为是蔡某和秦某在行使职权,故对王某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陈某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可以进行追偿。蔡某和秦某二人所在机关对陈某赔偿后,应向蔡某、秦某以及王某三人追偿,并依法对蔡某和秦某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赔偿法第3次练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2、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
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5、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被判 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实行“一审终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种程序称为一种“准司法程序”
4、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5、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建立了三个阶段,即_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肯定阶段。
6、对刑事损害赔偿的程序,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协议程序和裁决程序两种程序。
7、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 3 至 7 名审判员组成。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之规定,其范围包括:
① 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行为:
② 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③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④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情形。
2、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事实条件是什么?
答:①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行使国家刑罚权,错误事实已为司法机关所确认和纠正。
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刑事追究遭受损害,损害事实确已存在。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名誉、财产权利的损害;
③受害人所受损害依法应纳入国家赔偿。 3、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答:(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4、导致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发生的有哪些情形? 答:(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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