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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盛锦铜业与淮安国税判决书善意虚开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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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要点:

本院认为,2011年9月,被上诉人从案外人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购买废铜,善意

取得该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发票,税额3,095,936.62元,该款项电汇给案外人,并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当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

该27份增值税发票为案外人虚开,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税务观点:

第一,没有恶意虚开的说法,只有善意和非善意;

第二,虚开是手段,偷税是结果;

第三,刑法意义上的偷税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偷税应当区分开来;

第四,国税发[2000]182号明确了,

按偷税处理,如果存在虚开但未造成偷税后果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第五,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移送,但目前实践是一旦涉及虚开全部移送,由公安判断是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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