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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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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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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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以下简称4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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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各区和4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负责对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队伍涉及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条
各区、4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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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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