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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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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治理设备。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 1 时段划分

现有涂装生产线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建涂装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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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且烘干室VOCs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乘用车 TVOCs 其他车型 60 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mg/m3) 1 3 12 20 30 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0.6 1.2 4.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8 32 60 筒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3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

车型 乘用车 载货 汽车 驾驶室 箱式货箱 客车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g/m2) 35 55 70 150 说明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室。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室。 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4.4 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在任何1小时的VOCs浓度平均值执行表3的规定。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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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TVOCs 浓度限值(mg/m3) 0.1 0.6 0.2 1.0 1.5 4.5 排气筒要求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m,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居民和商业集中区最高建筑5m以上。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5.2 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当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集中处理。

5.3 汽车零部件涂装和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必须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禁止露天喷涂、烘干,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性,减少挥发性气体的散逸。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5.4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不应停运或减运。

5. 5 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2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量及其含VOCs重量百分比; (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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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OCs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去除量。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种类、使用量、使用期限、更换频率,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流量,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保养维护事项。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6.1布点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 16157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 6.2监测工况要求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实际运行工况。 6.3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污染源监测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GB/T397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分析方法标准中采样部分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按照HJ/T194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分析方法标准中采样部分执行。

表4 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类别 有组织 苯、甲苯、二1 甲苯、苯系物 无组织 方法名称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2 TVOCs 无组织 方法来源 附录B1) HJ 583 HJ 584 附录B1) 附录B1)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HJ644 附录B1) 注1):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按国家方法标准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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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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