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7·3”渣铁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7月3日7时12分左右,位于石家庄市平山县的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高温液态渣铁泄漏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3.5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7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在省安监局的指导和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7月3日,三环公司四车间3#矿热炉甲班12名职工正上夜班,4#精炼炉停炉检修。7时12分左右, 3#矿热炉甲班班长梁文明发现该炉东侧上层喷淋水槽处有高温液
态渣铁漏出,当即呼喊告警。随着高温液态渣铁大量漏出,高温烟气将冷却水供水管道胶管烤破裂,冷却水大量喷出,与高温液态渣铁接触,瞬间产生大量高温蒸汽和炽热气流,冲向炉后人行通道,并沿通道冲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造成室内的7名职工中2人高温窒息当场死亡,4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翻窗后逃生。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三环公司四车间职工向小觉镇卫生院求救的同时将在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中的6名人员背出车间,2人当场死亡。7时40分左右,小觉镇卫生院医生赶到后,立即对4名伤者进行救治。平山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公安、安监等部门赶赴现场紧急组织展开现场救援和清理工作。省安监局副局长陈强、石家庄市副市长刘明轩、市安监局原局长尚建斌等领导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砌炉质量存在砌筑砖缝厚度多处超标、上下层砌筑砖缝多处对缝、砌筑砖缝泥浆不饱满等缺陷造成炉衬局部侵蚀严重是漏炉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
性认识不足,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不到位,没有设臵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纯追求产量和效益,对3#矿热炉违规设计施工、验收并投产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对生产过程中冷却水槽设臵不当、炉壳温度监测点选择不当等违规操作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专业知识水平低,技术力量不足。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差,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欠缺,缺乏有效的应急处臵能力。企业技术部、工程部无铁合金专业技术人员,导致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设施采购、工程验收和生产安全运行等环节失控。
3.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流于形式。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不深入。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和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该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69项隐患和问题。
4.县、镇政府监管不力。平山县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小觉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失察。
5.事故死亡职工涉嫌实施盗窃行为贻误逃生。事故发生后,平山县公安局接到三环公司封彦明关于该公司四车间锰铁被盗的报案,决定对三环公司锰铁被盗案立案侦查,在平
山县公安局《关于<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7〃3”漏炉事故情况反映>的调查情况》中称:“事发当日7时左右,田立彦、封国见、封建河、张增文四人在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用自制布袋装公司锰硅产品,抢救过程中从死者身上掉下三包锰硅产品,且在小觉镇医院发现六人身上有该厂产品锰硅。鉴于六人均已死亡,其涉嫌盗窃行为不予追究。”从最初漏炉到产生大量高温蒸汽和炽热气流有一个时间过程,田立彦等六名死者有充足逃生时间,但因涉嫌实施盗窃行为没能及时安全撤离,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三环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是一起因砌炉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炉衬局部侵蚀严重,漏炉后高温液态渣铁与冷却水接触瞬间产生大量高温蒸汽和炽热气流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崔林街,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韩同同,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3.封建河,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田立彦,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增文,男,三环公司四车间4#精炼炉炉前工。违反公司《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2.4.27条,违规进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在听到告警后不及时撤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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