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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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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 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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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

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共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贷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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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张光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张光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定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次方法赚取差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没付。但“顺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光安、高志良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元,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因其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定4万元以上标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六、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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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八、何全胁迫于兵买卖纠纷案 【案情介绍】

公民何全于198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3辆。何全雇佣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持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199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199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199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索款,由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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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马文规避法律纠纷案 【案情介绍】

马文与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1989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马文之外,只有两个弟弟。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代他同张芳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 这样,兄弟三人到公正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与小弟该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1990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公正的协议书,证明其以放弃了继承。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处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退还给了马文。张芳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十、李青滥用代理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该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该公司职工张玲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

按照盛丰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10万元时装鞋的合同。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励了张玲一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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