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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问题研究 - 土地信托视角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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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2010—2012年分别为受益人贡献了366亿元、705亿元和1861亿元,总额高达2932亿元。

第三,2010—2012年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分别为27.8亿元、38.8亿元、140亿元,均未超过1%,约占信托欧诺公司管理信托资产的总收益的10%—14%,其中86%—90%的收益均分配给了受益人。如图所示。 信托共有制的优越性体现在:

基于2009—2012年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相关数据,银行将总收益的41.3%—49.1%占为已有,而信托公司自身收益仅占到其总收益的10.7%—17.5%。相较于银行而言,信托公司将收益的较大一部分分配给了受益人,而自身仅留下了一小部分。如表格所示。

4.1.4土地信托化的概念和内涵 4.1.4.1土地信托化的概念

土地信托是依据信托共有制构建的一种新型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土地信托化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信托共有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机构享有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1.4.2土地信托化的内涵

一、土地信托化明晰产权主体,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国家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界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集体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在此基础上,具体界定农民对集体土地享受的诸项权益,永久承认和保护其合法的土地信托资本,这有利于打破过去封闭、凝固的社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集体土地所有产权结构。二、土地信托化不以占有实物土地为基本特征,实现土地资源向资本的转化。依照土地信托化,农民作为受益人拥用的是可携带的信托资本,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信托资本实现了农民的自由迁徒,其转让也不影响信托机构行驶实物土地经营权,这使得农民对实物土地占有的观念将逐步淡化,比较容易放弃承包土地,而将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转入非农产业,更好的促进集体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三、土地信托化完善土地经营方式,合理利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集体土地的经营方式。实行土地信托化,并没有改变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经营形式,只会促进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农民仍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在信托机构承包或租赁土地经营,或者若干农户联合租赁若干具有信托资本功能的土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样就能进一步优化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让那些经营有方的人优先获得土地经营权,从而确保土地这个农业中最基本生产要素经常地。自觉地与那些经营水平较高的人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效用。

4.2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的优势体现

信托作为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路径,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产权多元化、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的普惠化,是对传统共有制模式的积极扬弃。信托共有制是一种内涵更加丰富、形式更加自由、目标更加包容的产权制度,依托共治、共享、共有机制,以信为基础,以托为手段,以三权分离为原则,兼顾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和共同占有,

协调公平和效率,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不仅有助于构造平衡而富有弹性和活力的金融体系,切实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户和农业企业增收提供支持。 4.2.1信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进入了一个深化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载体,资本是发展实业的重要推手。最为支撑实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创新、信托致力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产业成长为己任,有力的支持了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攻坚时期,在此过程中,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结构优化和行业升级为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提供市场化的配套支持,都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201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切实提高金融效率,盘活货币信贷存量,需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建设,调整存量资金的流向,将“迷失的货币”引流到“干旱”的实体经济。通过政信合作,信托机构作为政府的金融理财顾问与规划专家,在资产处置、经营、整合、重组等方面为政府提供支持,并投资优秀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资本运作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为地区发展重点项目、支柱产业、特色经济发展以及产业升级提供金融支持。强化金融助推支撑作用,支持产业技术改造与升级,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与转型跨越发展。 4.2.2信托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伴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其中土地流通已成为土地制度变迁的焦点。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根本之道。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要素,土地问题事关“三农”的根本,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流通,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新型的土地信托模式能够积极稳妥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真正长期、世代、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并发挥土地利用效率,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将得以保护,农民能够以地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成果。土地信托制度大大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从而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新一轮的科学规划建设成为可能。随着土地信托流转的推进,农业生产将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农民能够直接获取土地信托的收益,剩余收益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文教卫体、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用财产收益信托的有效形式,将土地流通与社会保障挂钩起来,在农村社会保障由国家政府保基本的基础上,用土地信托的一部分收益提高保障水平,化解农村改革阻力,较好的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通过土地信托流转,农民真正能够顾参与到农村的城镇化建设中。土地信托具有财产的稳定性,使土地产权成为代际传承的财富,土地信托制度规范土地代际传承,确保农村的稳定,防止在城镇化中农民失地、流民化,影响稳定发展。土地信托流转更加规范化、更加稳定、时期更长,使农民摆脱了按时令耕种的束缚。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化的同时,又使农民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化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打开更多的增收渠道。通过收取土地租金,在保证土地收入不减的同时,通过外出务工或自行创业增加了收入。信托方式将分散于农民手中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权益,发挥信托的内在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综合金融优势,促进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资本化运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和内涵价值,同时将农民的

财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金融化和资本化改造,实现拓宽农业和农民融资渠道、保障以农民为主题的“人的城镇化”以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等系列目标。在土地信托安排下,农村土地资源被有效盘活,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并获得市场化收益。总之,加快土地流通工作,进一步激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化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力的推进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4.2.3信托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启中国崛起与复兴之路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兴技术为产业支撑,其本质是技术创新,但仅有技术还远远不够,需要技术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即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双轮驱动。从国际经验看,美国的计算机、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陈烨的催生,无一不是由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创新引领高科技产业发展,进而又引发新一轮科技创新,如此良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贯穿于新兴产业发展的始终。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长期的、巨大的资本投入。但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特征,这导致创新资本的进入具有较高的门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世界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轨迹是非线性的,技术升级换代较快,不确定性较高,企业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多,而固定资产等传统抵押品少,在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企业的技术特征与资本需求也是不同的,这与传统金融融资条件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金融融资方案和风险担保措施要求很高,传统金融行业缺乏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与金融技术手段。信托机构通过创新的经营模式、灵活的产品设计及严密的风险防控措施,多渠道、多方式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信托业积极推进产业、科技与资本、金融的对接融合,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构建完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链条,其金融创新优势可以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瓶颈,整合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等金融手段,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为完备的金融服务。

4.3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中国的国情需要农地流转体制的改革,需要引进信托制度。土地是农村最核心的资源,是农村经济的基石,也是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核心,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80年代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农村经济带来了勃勃生机,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自9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幵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平的提高,市场与竞争、机遇与挑战同时存在,这些都给农村经济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明显不足,大量的土地现在摆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出现了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符合的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与集约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符合;根据市场需求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农民自利原则下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导致土地搁荒之间不相符合。政府在看到这些弊端与矛盾之后,在法律与政策上做了一些调整,鼓励农民积极主动流转土地,使农村土地要素进入市场经济中。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生产经营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等这些都是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约着农业规模化发展。从农地流转的四个发展阶段来看,在现实条件下只有引进信托才能改变这种对“三农”发展不利的局面,才能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实行农村土地信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信托运

用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对农业的发展和耕地的保护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信托特色的四个基本理念: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这些理念使得农地信托在农地流转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

4.3.1农地信托有利于保护农地承包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抛荒现象的继续发生。

在我国出现的农地流转一般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是信息闭塞,二是原来的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不鼓励流转。这样流转可供选择的供需双方的范围就很狭窄,不利于实现农地承包者的利益,使抛荒现象一再发生。信托的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是相分离的。信托有效成立后,受托人就具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也因此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或者将此利益指定受益人。受托人因此取得一定的报酬。根据信托这一信念,农地承包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予信托机构,自己可以从事其他行业而不要顾虑这片农地问题,又不会因为无利可图将土地抛荒。农地承包者还无需担心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信托终止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恢复到承包者手中。在安徽和江浙一带出现的类似农地信托方式的农地流转虽然其规模不大,信托机构不完善,还主要是政府部门牵头进行流转,但是对撂荒现象有了一定的遏止。

此外,根据信托独立性的理念,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被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财产。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

这使得在农地信托中,农地一旦作为信托财产就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区分幵来,任何人都无法主张信托财产及其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方即委托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保障。

4.3.2农地信托有利于土地的良性增值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 根据信托的长期性与稳定性的信念,受托人依据信托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使农地得到良性的发展。信托的连续性表现在信托成立后,委托人无故不能解除受托人,除非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事务中有重大过失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处分信托财产;同样,受托方在信托关系成立后非经委托人和收益人同意无故也不能辞去职务。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受托方的责任才得以终止其责任。这有助于激发受托方经营管理农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受托方可以将土地交予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农业投资者,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取得利益,农业生产者有可能做出损害农地的行为。农地信托保证了农地承包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农业投资者不必担心将资金投入之后土地又被收回,结果无利可图。农业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投入土地,发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进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这既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农地的良性增值。

4.3.3农地信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建立农地信托就是利用市场机制将农地资源进行重新流动,使交易公开化,这样既能交易的成本降至最低,也能使交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下完成,促使农地流转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我国的农地信托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前提,降低农地流转的成本,改变在流转土地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了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符的经营方式,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4.3.4农地信托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打造诚信交易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

信托的发展由来已久,信托机构或者组织必须符合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资质,做出的行为也--定是为信托之物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的中介机构才能让农民信任。如果是个人、村集体或者是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难免会为了利益形成监督不力,或者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出现。市场经济是法治与信用的经济。农地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利于为农民树立全新的市场理念,打造以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交易环境,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步伐。

5.1国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5.2国内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5.国内外农村土地信托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在许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完善的农地信托制度理论体系,丰富的农地信托实践经验。要建立一个可行性强的农地信托制度就要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吸收良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各地的农地状况。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农地信托模式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一些农地信托的雏形和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5.1国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土地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产品,在日本是80年代兴起的。日本政府为了发展日本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利用土地,将信托制度引入到本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中去。1984年日本政府就兴起了土地信托制度,并在之后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政令允许将政府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地方政府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对提高农地利用率起了积极和促进的作用。

在美国采取的信托模式也是以区域特点为准,例如在美国西部,农地流转采取的就是实际控制使用权的模式:分区制、集群式发展、购买发展权等,并对农地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做了多种选择的规定。在美国,不管是全国范围的,还是具有地域性质的农地信托机构,它们都是非盈利性的组织或者机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保护私有者的土地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保护农地和其他公众的利益。

国外的农地信托主要是侧重于保护农地资源和农地制度改革两个方面,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激励和补贴等方式,利用农地信托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这样保障了对农地的充分使用,并且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国外的这种方式跟社会生产水平和市场的自由化有关系。所以,如果纯粹的引用国外的模式对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是不利的。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理论和方法建立我国的农地信托制度。通过完善农地信托和农地流转市场来凸显农地的价值,建立农地信托保险、利益分配机制等来解决“三农“问题。

5.2国内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各地已经有实际的农地信托的案例产生,比如福建沙县、浙江绍兴,湖南浏阳,贵州安龙等,只是没有形成规范的农地信托流程、也没有对信托机构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农地信托的法律法规等都没有出台。各级政府需要借鉴各国的农地信托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各个地区的环境条件,和土地的质量等方面来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规范农地信托制度。行之有效的农地信托制度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地,提高农地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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