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1发展历程
1958年3月,中共出台了政策——《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在此次意见中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全国各地开始推进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进程。很多地方出现了小型合作社合并为大型合作社,有的地区甚至出现共产主义公社甚至是人民公社。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发表了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在文章在作者第一次提出“人民公社”这个概念。文章这样写到,“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的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下称《决议》),认为建立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农村加速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桥粱。《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伴随人民公社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一个长达20年的特殊时期。 2.3.4.2.实施效果
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经营”的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内部产权模糊,主体不清,土地处分权和转让权收到限制,外部性显著,机会主义盛行。不仅如此,产权残缺必然导致劳动成本监督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在人民公社化的20年中,我国农村经济一直徘徊不前,农业生产年均增长率只有1.48%,粮食产量平均增长率为2.13%,人均粮食占有水平相当于1957年的水平,近23%的生产队人均口粮在180千克以下,全国有一亿多农民的温饱没有解决。同时,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一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到1978年的508.2元,下降了37%,农民收入水平低下,1978年农民从集体分配到的人均年收入只有88.53元。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降低了监督体制的有效性造成了土地经营制度低效率。 2.3.5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包产到户”揭开了新时期的农村改革序幕,引发了一场自下而上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大变革。 2.3.5.1发展历程
基于制度的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致经历了4个时期(见表8) 表8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时间 内容 1978年 实现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模式,以“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为分配原则,保证了农村集体所有权,赋予农户独立经营权,调整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这一制度变革使农民家庭再次成为土地经营的基本单位,农户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和剩余产品收益权,有效的解决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劳动监督成本过高而激励不足的缺陷,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 1984年 1993年 2003年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制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强调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同时要求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创造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法律地位,同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民承包地的转包权、转让权、优先承包权和继承权做出了具体规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同意,农户承包的土地尅依法转让、转租、互换、入股等 2003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迈上了新的历史历程,是土地承包关系得以长期稳定下来。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集体产权制度产生了根本变化,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经营权实现了三权分离 2.3.5.2.实施效果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成功推行,实现了农民和土地资源之间的直接结合,克服了集体共同生产条件下的农民“搭便车”行为,有效的解决了制度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带来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1979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98%,其中种植业年均增长6.61%,而我国1952年至1978年农业产值年均增长只有3.25%,种植业年均增长只有2.59%。1978年至1984年,我国年均增产粮食340亿斤,棉花1300万担,人均占有粮食数量从637斤增加到790斤,人均占有棉花数量从4.5斤增加到11.8斤。1979年至1984年,我国农副产品增长了1.58倍,年均递增17.1%。1978年,全国农村生产队和社员出售产品收入为580亿元,到1984年增长为1501亿元,增长了92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17.2%。农民的净收入由381亿元增长到146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25.1%。尽管如此,此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存在着负效应,土地使用权主体和使用权时间变化大,缺乏明确法律保障,农民的短期掠夺式经营行为严重。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不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不合理,农业发展面临潜在危机。 2.4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
土地流转是中国农民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历史创新,土地流转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前景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势必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中央政府在结合农民群众自发创新土地流转的基础上,用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实践运作过程中土地流转方式多种多样,且因区域条件的不同而表现出区域之间的较大差异。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转形式: 2.4.1 土地转包
农村土地转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将其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土地转包不改变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有的土地承包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农村土地转包模式是目前农村土地流通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通形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浙江温州模式,主要采取村集体经济
组织主导模式、种粮大户承包模式和社会化模式。
2.4.2 土地出租
农村土地出租是指农户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租赁给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出租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来承包土地的农户继续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其义务,并享受其权利。新参与的土地租赁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承包方履行按期支付租金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义务,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按年度支付租金。农村土地出租方式主要有农业公司租赁型和农业大户租赁型等。安徽小岗模式较为典型。
2.4.3 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是指在经过土地承包方的主动申请,并且取得土地发包方同意,由土地承包方将自己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过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接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申请转让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应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从事稳定的非农之夜。
土地转让将土地的经营权彻底让渡给他人,是最彻底的土地流转方式,转让行为发生后,原先的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受让土地的第三方应该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2.4.4 土地互换
农村土地互换是指村棘突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为了便于耕种或者规模种植的需要,交换自己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进行相应的交换。最具代表性的为新疆沙湾模式。
2004年,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率先发起土地互换,将农户原本分散在3-4处的土地集中到2块统一种植,解决土地过于分散的问题,以便于耕种、铺设管道。到2005年,全村所有耕地10368亩全部实现了互换,滴灌、微灌等高新节水技术普及率达到100%。互换完成后,全年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土地利用率提高3%—5%,净增加耕地400亩,增加的耕地可使农民每年人均增收347元。由于土地互换的效益比较明显,四道河子镇下庄子村、中心村等6个村先后完成了土地互换,面积达4.27万亩。通过土地互换,农作物种植实现了相对集中、标准化种植、集约化生产的目的。老沙湾片乡镇棉花生产基地品种进一步统一,品质进一步优化,单产进一步提高,有利的推动了土地规模集约经营,加速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村民A与同村村民B协商一致后,A与B的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各自原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但其中有些权利义务关系可随互换合同发生转移。
2.4.5股份合作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人口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权向股权的转化,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的高效经营。最具代表性的为广东南海模式。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广东省南海市)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该模式首先明确分区规划,确定股份份额和范围,遵循村集体内部“人人参与,个个有份”的制度设计,考量村集体年龄结构和股份分配的匹配度,考虑人口变动等原则,构建股份合作组织,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 2.4.6反租倒包
即村委会将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通过租赁的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经过统一规划与布局后,再将土地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其他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以盛产枸杞闻名的宁夏中宁县,在政府鼓励支持下,由县枸杞商会发起,联合红枸杞商贸、壹宝枸杞商贸等五家枸杞加工及营销企业,按照“合作组织+ 公司+ 基地+ 农户”的运行模式,在宁安镇建立枸杞生产基地。企业从农户手中以每年500 元/ 亩的租金租赁土地进行集中管理,然后依照农民的意愿和种植能力将土地倒包给农户,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枸杞栽培和生产,所产的枸杞由企业组织外销[3]。目前中宁县已有30多家企业出资,对农户土地进行反租倒包。中宁县依靠这种方式建成了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一家一户的分散田地通过土地集中流转,合并成了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新田地。 2.4.7集体农场
采用集体农场的典型案例是河南省的南街村和江苏省的华西村。以南街村为例,改革开放之初,南街村也曾按上面的政策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承包到户。但由于种地收益低,一些农户开始外出从事非农产业,不少耕地被抛荒弃耕。面对这种情形,南街村果断地把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交回土地的农户由村集体提供粮食等消费资料。村集体将土地收回以后,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机械化改造、兴修水利,逐步使农业走上了机械化、规模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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