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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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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全面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县、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标准化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办好中心城区和县镇少数民族幼儿园(班)。统筹教育资源,大力推进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办好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充分发挥其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作用。办好民族预科教育,依托民族高校建立省民族教育预科基地,逐步将招生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少数民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继续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水平。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工作。加大对“双语”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课程教材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实施教育援疆项目,积极开展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启动实施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九)特殊教育:为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⒈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国家中西部特教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随班就读,探索送教上门或采取与外地特教学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注重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⒉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校试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创造条件让更多残疾

人接受高等教育。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

⒊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力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所需教师,逐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加强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

三、体制改革

(一)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⒈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完善并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应用型本科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育教学新模式。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发挥学生优势潜能,推行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帮助、优异学生培养选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⒊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按照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多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教育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测。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业绩为基础,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树立人才培养与选拔的正确导向

⒈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挥考试招生和评价方式对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形成有利于保证教育公平、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考试招生制度。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考试招生专业机构功能,制定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抓好改革试点。

⒉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办法和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制度,逐步加大配额比例,到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配额比例达到70%,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95%以上。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具备条件的地方取消中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取消入学年龄限制。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为高等学校招生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逐步建立和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就学地考生同等的中考政策。

⒊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综合评价体系。扩大高水平本科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扩大示范性高职学院自主招生的范围和比例,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开放性入学,由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渠道,建立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升入高等学校的制度。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学

生,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实施推荐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改革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办法,实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

⒈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

⒉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自主使用和管理人才,自主确定内部人事分配管理办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

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加强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落实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⒋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四)办学体制改革:坚持公益原则,提高办学效益

⒈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标,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合作办学、集团化办学,开展优秀校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提高办学水平。

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扶持、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稳步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有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办研究生教育,扶持民办本科院校建立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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