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所得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这也是造成差异的一个方面。
1.2.3 遵循的原则不同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因此,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
(3)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确定性原则的比较[3]。
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会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用一种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首先,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着眼于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时,企业要少计收入、多计费用;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如果税法对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予以认可,必然会减少或滞后企业的应交税款,这实际上是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其次,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缺乏可靠的依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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