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确认的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和税法确认的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对未来期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1 永久性差异
产生于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口径的不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4]。这种差异在整个经营期间持续存在,不会随经营期的延长而消除,是绝对性差异。
2.1.1 表现形式
1. 业务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因为会计与税法处在经济领域的不同方面,所以它们对同一经济活动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分析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从而作出完全不同的确认标准,一方规定可以确认,一方规定不能确认,从而产生根本性差异。此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
应税所得是不确认收益。例如,我国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人收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则不计人应税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又如,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若其已纳税额是按25%的税率计算的,则分回的利润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则不纳入应税所得,不再缴纳所得税。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不产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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