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协调
4.1 协调的必要性
4.1.1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效率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如果两者差异过大,纳税调整项目过多,会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难度和会计工作量增加,纳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核稽查难度增大,征税成本提高[10]。如税款征纳成本过高或接近应纳税额,税收监管就无法实施或没有意义。因此,加强两者差异的协调,有利于税收监管,减少征收难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效率。
4.1.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主要质量特征。会计信息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自然就成为税款征收的主要依据。保持两者差异的协调,可使会计信息同时满足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纳税、征税基础资料的需要,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而且使纳税依据的可靠性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
4.1.3有利于完善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制度需适应税法的变革要求,根据税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制订新的会计处理规定,税法也根据会计制度的发展变化作相应完善。加强两者差异的协调,有利于推动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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