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协调的具体措施
4.2.1 开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理论研究[11]
近几年来,对财务会计与税务计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原来合一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目标和模式、协调原则和方法等的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理论基础。
4.2.2 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今,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税务信息的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其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情况,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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