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而依据税法规定,则应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税所得。又如,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例如,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上的部分,依据会计制度规定,与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一样,计人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而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利息支出则不允许作为费用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例如,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运用国产设备的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不应确认为费用;而按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计量比例方面的差异。除上述情况外,会计核算与税法在一损益类科目的计算比例也不相同,这些也会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6]。
(1)职工福利、工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会计利润是可全额扣除,但税法的扣除率分别为14%,2%和2.5%
(2)会计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据实列支,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坏账,可以百分之百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只能按应收账项余额的5‰提取。
(3)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按3%、10%、100%扣除。
2.1.2 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时对永久性差异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析永久性差异对纳税造成的影响,直接加减永久性差异额进行调整,并且以此作为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即: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乘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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