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的根源—制度因素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为财务报表的内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并限制企业有操纵利润的行为
[2]。两者目标不同,导致它们对收入实现和费用扣除的标准及时间存在差异。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目的、核算基础与和遵守的原则等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可以说,由于制度原因,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1.2.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制定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准则规定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并依据税法计算纳税,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
1.2.2 核算的基础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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