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企业定义及其激励机制
第三章国有企业定义及其激励机制
3.1国有企业的定义及分类
3.1。1国有企业定义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指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国家通过资本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加以控制的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这是对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下的定义。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从广义上说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并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形式。
但从狭义上说,国有企业仅指《企业法》所规范的企业形态。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
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近三十年来,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渐进深化的改革与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兼具着历史使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3.1.2国有企业分类
1、特殊法人企业
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2、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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