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建成区内的城中村的改造和整理。
(4)在区(县)范围内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大工程建设,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挂钩等方式,向城镇集中;鼓励新增建设尽量利用存量地,少占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5)结合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大力推进相应区域内的农村迁并、集体工矿用地改造整合。
(6)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应按照突出重点、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要求,保护保留具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农村聚落;加强对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整体保护。
第二节 优先保障中央党政军单位用地
第32条 优先保障中央党政军单位用地
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依照北京城市发展与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提供必要的预留用地,保障中央党政军单位的合理用地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先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空间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完善北京的首都职能。0
第三节 积极引导各类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第33条 引导交通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统筹兼顾,有机协调基础设施用地安排和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关系,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对城市结构和功能引导作用,探索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用地规模的控制标准体系。
(2)公交优先,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场)及其与公共汽车、社会车辆及行人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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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换乘设施的用地,保障公共汽车(场)站用地。以公共交通运输为主体,建立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以系统结构优化和先进的运行管理为战略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道路网及各类交通运输设施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资源消耗及对环境的影响。
(3)轴带引导,合理构筑快速公路网、铁路及城市轻轨轨道交通网用地体系,重点保障辐射全国、服务全国的京津、京九、京石、京张、京承、京沈等六大交通廊道用地。
(4)存量盘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公路等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压缩占用耕地规模,避让基本农田。
(5)重点保障,确保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京沪高速铁路,京张、京唐、京承城际铁路,京石客运专线等铁路及站场,完善联系京津冀的区域公路网体系和新城与新城之间、新城和小城镇之间的路网体系以及中心城和新城郊区铁路、城市轻轨、地铁,预留首都第二机场用地等。
第34条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用地标准,保障城镇供水、雨水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供电、供气、供热、信息工程、环卫设施系统的建设用地供给。建设城市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及水库等水务工程及供水工程;保障垡头、定福庄、东坝、北苑、五里坨、清河、丰台河西以及各区县排水工程的建设需要。
为适应城市的发展,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配量应留有扩展和应变的余地,并相应加强政府的土地储备。
(2)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适应首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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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空间协调,妥善处理市政基础设施的线、站、点与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关系,市政设施建设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优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第35条 强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1)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优先保障奥运会工程建设需求,有重点地保障各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的需要。
(2)积极引导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疏散,保障新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集约用地要求,推进城镇、农村的社会公共设施的集中建设,强化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物流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
(3)在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土地供应标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的教育、医疗、文化、教育、政法和社会福利等大型设施的规模扩张,在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级学校、医院。重点加强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性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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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加强绿色空间体系建设
第一节 构筑城乡生态安全网络
第36条 保护“两山八水”,建设“九楔九田”
精心保护太行山和燕山山系绿色生态屏障,以及大清河水系、永定河水系、北运河水系、潮白河水系、蓟运河水系、密云水库、官厅水库和南水北调工程,积极建设以九片楔型绿地为重点的环中心城生态绿化系统,以及分布在大兴、通州、顺义、房山、延庆等区县内的九个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构筑适应北京“宜居城市”建设要求的绿色空间体系。
第37条 重点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重点保护山地、河湖湿地、天然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严格控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开发,尽量减少对湿地、河湖水面、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占用,逐步降低开发补充耕地的比重。规划期内,确保具有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水面等地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在76%以上,山区同类用地比例在92%以上,平原同类用地比例在55%以上。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坚持生产、生活与生态并重,逐步提高各类生态用地比重,适当扩大林地规模。强化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和城市绿色廊道的建设,推进首都和谐、安全、高效的土地生态安全系统建设。规划期末,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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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分类管制土地利用空间
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宜开发区,指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
(1)禁止开发区包括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中心城绿线控制范围、河流、道路以及城市楔型绿地控制范围等,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和开发行为。
(2)限制开发区包括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山区泥石流中易发区、地质环境不适宜地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森林公园、农田林网、山前生态保护区、文物地下埋藏区、绿化隔离地区以及中心城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机场噪声控制区、高压走廊、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附近等,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
(3)适宜开发区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是城乡发展和建设优先选择的地区,应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第二节 推进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第39条 维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安全
维护并强化区域水系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护或恢复河流、湿地、坑塘和自然灌溉系统;构建由河道、湖泊、水库、滞水湿地等构成的多层次湿地系统,保护浅山区和山前洪积扇地带的地下水补给区以及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南水北调中线等重要的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水利工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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