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影响我国民办高校资本市场融资各因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校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是指民办高校将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用于民办高校的滚动发展;而外部融资则是指民办高校的潜在投资者出于一定的目的而将资产投放于民办高校所形成的资金来源。分析我国的民办高校的资本市场融资,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制约,包括外部环境和民办高校自身,对其的融资起着重要的推动或干预作用。
5.1 民办高校产权不清
著名学者兰德尔指出,明晰化的产权制度是自由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因为只有明晰化的产权制度才可能产生自由合约,才可能产生最优效率的交易。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产权归属于其出资举办者,举办者和投资人享有对营利性教育机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从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盈利中分享收益,对学校的财产拥有出售、转让等处置权利。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学校存续期间,可以对投入学校的各项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结余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分配或进行其它校外投资。其次,制定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不同税收政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可以享受免除收入税的优惠,而营利性私立学校必须像企业一样按照税收规定依法纳税。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完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办学。我国高校按投资主体分为国有高校、国有民营高校和民办高校三类。它们的产权关系各不相同,总体上存在产权不清、归属不明,并由此导致产权所有者的使用权、处理权和收益权难以明确的问题。
[54]
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是指各投资主体与高校之间形成的责、权利关系,主要是指高校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即高校产权归属与产权支配的关系。明晰产权,保证民办高校经营自主权。我国民办高教办学方式灵活、办学主体多元、办学模式多样,尽
[55]
管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多方办学的积极性,同时也致使民办高校产权模糊。
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高校举办者面对的极为重要问题。目前,按现在规定,民办高校的产权,在办学时归办学者所有,但不得分配、转让、担保和抵押;学校终止办学时,清算剩余的财产虽可返还或折价返还给举办者,但是其值最多只能相当于举办者最初的
28
投入值,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也就是说,办
[56]
学者的投入,只是在教育机构被解散后才能得到返还,非但与学校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滚动积累无缘,民办高校还得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57]
政府应该尽快采取措施,界定清楚民办高校的产权。只有产权清晰,办学主体才有充分的积极性,也才能吸引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民办高校办学,如黑龙江东亚教育集团就是由企业职工大学改制而成,北京吉利大学由浙江吉利集团独资创办。
5.2 民办高校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不畅
目前,民办高等教育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服务的范围大多属于高等教育外围部门,主要包括:后勤服务为主的辅助部门、校办科技产业为主的边缘附设部门。而高等院校主题教学、科研领域很难利用资本市场资金。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畅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持这个通道畅通,就不能仅就融资谈融资,还必须进行相关制度创新,优化民办高校融资环境,确保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畅通。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寻利是资本的本性,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动机是盈利,但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的收费额、税收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上,还是以公办教育的模式进行,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此,过分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和平等性,使得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这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等于要求办学者捐资,是难以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进行教育投资。 再者,相关法规不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做得也不够到位,借贷信息披露机制相对滞后,民办高校市场上的融资行为,不能给予进行及时、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借贷双方之间不对称,许多民办高校自身也没有设立宣传部门和报刊、杂志、电视、网站等传媒渠道。借贷信用的监督机制也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无法发挥舆论、媒体、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监督。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清除阻碍民办高校资本市场融资的拦路虎,才能推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5.3 资本市场与民办高校结合形式单一
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会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对我国全部的民办高校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我国民办高校目前的收人来源除
学费收入以外,67.13%的学校有杂费收入,而只有10%左右的学校有捐赠、政府拨款、
29
校办产业上交利润等融资渠道,并且所获收入比重很低。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捐款及赞助收入占总经费收人的比例,33所院校平均为6.3%,其中有2l所院校该比例为0,占被调查院校的63.64%。从政府拨款占总经费收入比例来看,在被调查的33所院校中,该比例平均为2.12%,其中有22所院校该比例为0,占被调查院校的66.67%。从校产收入来看,在被调查的33所民办高校中,只有9所院校有校办产业,占27.27%,有24所院校根本就没有校办产业。说明民办高校总体上获得捐款及赞助收入的比例和金额较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对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上还不足,学校本身在校办产业开发方面重视程度和努力程度不够。学杂费收入仍然是民办高校惟一稳定的收入来源。 我国市场化融资渠道狭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高校举办者的办学经费和学校经营收入,目前,资本市场介入民办高校的形式多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专项项目,其他类型发展很慢。这些渠道取得的资金的使用是有偿的,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成本,需要到期按时还本付息。大多数高校一年的收入,需要支付人员经费、教学、学科学位建设、科研等,所剩资金只勉强能够偿还银行贷款的利息,民办高校依靠自身的力量已难以偿还银行贷款,部分高校陷入了以贷款还贷的恶性循环。据了解能够在商业银行贷款的还只有少数高校。
[58]
从历史、社会环境因素看,现阶段民办高校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还处于刚刚起步和初级发展的阶段,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我们要足够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民营化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就中国而言,无论从供给,还是从需求角度来看,民办高等教育都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探讨私立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形成多元化中国民办高校融资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快速发展。
5.4 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
我国民办高校在产生和发展的20多年里,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一部有关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正式法律。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缺乏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立法的滞后与空缺势必增加民办高校投资者的担心与顾虑,影响了社会各界人士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资金的再投入。在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中,与民办高校融资有关的各种事项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现行法规政策的不完善或缺位限制了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相关的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也是民办高校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极为重要的原因。从高等教育产业属性来看,可以充分
30
介入资本市场。但是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任何形式办学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逐利性是资本的动力和终极目标,高校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资本市场介入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5.5 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
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尚属小型资本市场,各方面都需健全和完善,突出表现为市场规模与社会巨额投资需求不相匹配,资本市场股市化极为明显,债市发展相对滞后,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许多民办高校将公司上市作为一种“圈钱”的行为,募集资金也投向未经科学论证的项目,导致投资收益低下,业绩下滑,直至失去配股资格,丧失融资的优势。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律体系来进行维护。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正处于发展建设初期,投资者、市场管理者都不够成熟,法律体系也很不完善,急需加快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从当前情况看,我国的资本市场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理应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信托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破产法等等,还有需要应对各种投资方法和投资工具的有关机构组成,会计、审计、税收、报告制度等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各种标准格式。在运行结构方面的建设要求是:建立一套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既要强化监管、规范参与各方如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等的各种行为,又要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场,减少交易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属于不完全的资本市场,存在市场主体行为失范、市场监管水平不高、法制健全程度较低等缺陷。资本市场潜在的金融风险极大,高校介入资本市场的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和操作细节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具体研究和探索。民办高校通过校办企业介入资本市场也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31
第六章 民办高校资本市场融资对策研究
资金短缺是我国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经济中影响高校资金供给的因素众多,但从高校投资的盈利性、高校收益的内部化与外部性以及能提供大量资金的来源渠道看,高校资金的供给主体应该多元化,政府、商业银行、民办高校、受教育的学生以及其它社会力量都应在高校资金供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6.1 国家应给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6.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民办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有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一般性的问题做出了规定,而且部分条文的规定也是概括性的,缺乏规范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专门的法律。要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就需要更完善的法制体系予以规范。 1、清晰产权
现行关于民办教育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2007年2月10日施行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要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并且在第7条提出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之日起的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该规定一出台,引发了民办教育者极大的争论,由于投资者的产权没有受到保护,很大程度了打击了人们对民办教育的投资积极性。 2、完善社会捐赠法规与机制
我国的法律虽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但对捐赠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政府既不提供配套资金,也不鼓励税前捐资。从我国现行税法来看,有几条扶助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规定。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32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民办高校资本市场融资研究4(8)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