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小金库”的专项整治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八十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关于小金库的认定,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九、十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来认定。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务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中,将“小金库”定义为: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此后,关于“小金库”就一直沿用此定义。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要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要看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是只要在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内真实、完整地进行了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下边,就我所理解的“小金库”的专项治理问题,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小金库”的治理范围: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中提出“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我把它理解为,在这些机关、团体和企业中,凡是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的范畴,主要资金来源应该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几种形式。主要是通过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或者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这两种手段来取得。 二、关于“小金库”的存在形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的存在形态十分复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形态:现金形态、银行存款形态、有价证券形态、固定资产形态、股权和债券型态等五种形态。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4、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有的单位利用账外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有的单位即使固定资产在账内反映,但搞“阴阳合同”,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5、股权和债权形态。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三、关于“小金库”的存在原因及危害
“小金库”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位财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特别是某些别有用心者轻而易举的截留上交款、收入不入账和虚报开支,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条件。而“小金库”与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通常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一些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往往打着方便工作、为单位及职工谋福利的旗号,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财经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钻政策空子,设立“小金库”。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由于一般会计人员的奖惩、任免都由单位做主,所以财会人员在发现单位有违规违纪现象时也不能坚决抵制,甚至同流合污,制造假账,私设“小金库”,使“小金库”缺乏必要的监管。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虽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由于“小金库”大都打着为小集体利益谋福利的幌子,及时被发现后,也仅是对其余额进行追缴,而对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较少,使“小金库”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我认为,“小金库”存在以下几点危害:
1、“小金库”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发现及查处的“小金库”中,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上百上千万。“小金库”往往是单位收入的截留与转移,国有企业存在的“小金库”让企业效益缩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财产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2、“小金库”会滋生腐败行为。“小金库”虽小,但其危害性却不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单位“小金库”是领导管钱,会计管账;有的是领导或会计一人既管钱又管账。除了少部分用于给职工搞福利外,大部分“小金库”资金都用于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招待应酬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甚至成为挪用、私分、侵占、贪污的对象,导致某些部门、单位腐败问题层出不穷。
3、“小金库”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小金库”的存在,使不少单位大量的资金游离于财务核算体系之外,出现两本账,多本账,甚至做假账,造成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的成本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关于“小金库”的防范措施及对策
1、加强教育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从“小金库”的设立过程不难看出,“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如果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产生不了,或很难产生。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加强法纪法规学习。当前社会上尽管存在许多不规范和消极的因素,但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应当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对待和处理社会活动中的复杂现象和消极的因素。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干部,要从密切
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的高度上,去认识“小金库”对国家、集体、个人的严重危害性。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党纪国法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自觉地消除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2、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财务管理。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行为,推行财务公开,发挥群众监督,加大财务检查,尽量杜绝财务漏洞。将各单位内设各机构、部门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单位财务主体统一核算,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加大财务核算主体的监管力度和覆盖面,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能。
3、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在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内部钳制和相互制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聘任监察员,监察部门牵头,财务、审计参加,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把对“小金库”的专项督察活动纳入效能监察的常态管理等,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另外,还需要对私设“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小金库”是一种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国有资产的非法行为,无论“小金库”资金的大小、走向如何,是否有无贪污、私分痕迹,都应加大处罚力度,不只是对其余额予以追缴,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党纪或刑事责任,坚决制止和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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