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后得到的工资。第二,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得到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三,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下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22、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
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还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23、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公休日 (四)法定节假日 (五)探亲假 (六)年休假
24、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第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第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 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作工作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①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
②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③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④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 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8、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保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
第二,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别保护。
29、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意义。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0、简述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2.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使用 3.税费优惠与相关支持
4.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31、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区别。
第一,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时,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职权也只能由该行政部门享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不得享有,如治安处罚权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2、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 (2)独立调查权 (3)要求、建议权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支持举报控告权 (7)舆论监督权
33、简述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的特点和方式。
第一,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监督方式兼具特定性,即社会监督的方式一般限于举报和投诉。 34、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
第一,劳动争议的产生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或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 第三,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或劳动义务。
35、简述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执行中引入支付令制度的原因。 第一,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
36、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7、简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第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四,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五,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38、简述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 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是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是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9、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强制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4.特定的技术性
40、简述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一)普遍性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四)社会化原则
41、简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42、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现代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3.保障功能秘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43、简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2.补偿性3.广泛性4.社会性 44、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45、简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6、简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7、简述社会求助的原则。(1)反贫困原则(2)生存权原则(3)积极救助原则
48、简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原则。 1.自愿原则2.无偿救助原则3.临时救助原则
49、简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50、简述社会优抚的性质。
社会优抚具有社会保障和褒奖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具有物质保障的性质。另一方面,社会优抚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对革命军人进行褒扬,是对全体国民的一种宣传教育,具有明显的政治褒扬性。 51、我国现役军人义务兵的优待有哪些?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和初 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52、我国给予现役军人的社会优待有哪些?
(1)义务兵的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
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和初 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浏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53、对义务兵的家属实行哪些方面的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54、我国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表现在哪几方面?
(1)服役优待(2)随军及就业安置优待(3)子女入学优待(4)医疗优待(5)住房优待
55、简述退伍义务兵包括哪些?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56、简述对残疾军人有哪些方面的优待? (1)医疗优待 (2)福利优待 (3)交通优待 (4)其他优待
57、简述社会福利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国家和 社会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使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和发放各种社会津贴,会增加社会货币的投放,形成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促进社会总需求的上升,有助于刺激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福利可以改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尤其是对一部分需要特殊照顾的社会成员,通过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能够增强他们的社会认同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试述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2001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由此可见,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
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3、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4、试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答:促进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
1、统筹协调的劳动就业政策。分三个方面:一是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二是就业政策的地哉协调;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统筹;三是各种就业人员之间的统筹协调。
2、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一是国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三是政府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促进就业。
3、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
4、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5、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税费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是就业促进的重要方面。
6、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5、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6、试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答:《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论述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8、试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
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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