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8-3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算。

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原判有期徒刑的,其社区矫正执行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应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所在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在社区公布。

第三十二条 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一)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 (二)矫正对象被羁押的; (三)矫正对象死亡的。

第十章 死亡

- 6 -

第三十三条 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并通报检察机关。

第三十四条 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3日内通知矫正地派出所和原关押单位,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台帐,每月对矫正对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措施。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云司基[2005]14号)同时废止。

- 7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2)在线全文阅读。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71848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