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无效。
16、通知和送达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或文件,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送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效力及其它
17.1 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及变更均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并经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在征信系统登录页面发布后生效。
17.4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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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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