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人员,应接受绿色食品工程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自觉地接受技术指导,按要求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6、绿色食品基地所在地的各乡(镇)基地办设立绿色食品基地监督员,负责本地县基地条件的认证、技术培训和考核监督。监督员必须具有从事上述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公证地对基地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 基地生产管理
7、制定绿色食品小麦生产技术规程。
8、基地范围内的绿色食品生产地块应明确县分并绘出示意图,由专管机构统一予以编号。
9、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生产前,应按作物种类向乡(镇)基地办提交栽培计划。包括下例项目: (1)生产地块的编号及所在地 (2)作物名称、品种及规模 (3)栽培期
(4)计划使用生产资料(农药、肥料等) (5)计划产量和销售量 (6)预定收获期及次数
10、基地生产者要建立田间生产管理档案,收获结束后,尽快将档案提交给乡(镇)基地办。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生产地块编号及所在地 (2)作物名称、品种及栽培面积 (3)播种或定植时间
(4)生产过程中土壤耕作、施肥等使用的农资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5)为防除病虫害和杂草、控制植物生育,使用的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名称、用量及使用时间 (6)每次收获日期和产量
第四条 基地绿色食品销售、收购和贮存管理
11、产品应由龙头企业统一收购。收购者要作如下记录: (1)产品名称、品种 (2)地块号、种植面积 (3)交售时间、数量 (4)交售人或单位 (5)收购经手人
12、绿色食品产品贮存与非绿色食品分开,不同种类、品种分别贮放。并作管理记录: (1)贮存库号及所在地
(2)入库种类、品种、来源、时间和数量 (3)出库时间、数量及去向
(4)防虫、鼠措施,使用农药时间、名称和数量
第五条 基地生产资料管理
13、生产基地要加强对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购置和供应。
14、农药、肥料应设立专门贮藏库,并作记录。
第六条 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
15、基地生产者要接受专管机构及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16、基地生产者负责填写绿色食品的各项记录,签名并负责。 17、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记录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时,要督促改正,以保证质量;情节严重并不及时改正者,取消其基地生产者的资格,并追究监督员相应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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