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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据使用管理规定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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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作废印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核销。如确因单据遗失,由责任人出具书面证明,部门负责人确认报财务部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销毁,凡发现未按此要求处理的,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

(7)所有业务单据的开具,当事人应在符合单据开具的前臵条件下,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按规定据实开具,违反此规定对开具单据责任人罚款50元。相关责任人对所受理业务要审核是否经分管领导或有权签字领导签批及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对于越权审批或内容不正确、不完整的业务,当事人有权拒绝受理,上一环节业务经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更正及补充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正要求的,每超期一天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

(8)用友系统中各类业务单据录制责任确定:单据直接录入人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录单之原始依据单据有误,录单人无法认知的,不在此限),审核人为第二责任人,业务延伸环节常规可认知责任人为第三责任人,对用友系统中已审核的业务单据,任何人不得私自弃审,在未实质影响经济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及时通知相关环节业务责任人,协调一致后方可更改,并注意要对已打印的原纸质单据之全部联次收回作废。凡录入用友业务有误,并影响正常业务进行的,每发现一笔,对第一责任人处罚20元,第二责任人10元,第三责任人5元,如果相关责任人对经济业务已发生,又发现业务有误而私自弃审、更改的,按弄虚作假论,每发现一笔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并责令更正。

(9)凡因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单据使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上述处罚外,还要由责任人(开单责任人及下一流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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