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跑道安全的信息应予以及时充分发布,包括不停航施工时的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应齐全、清晰、规范。
(五)对车辆驾驶员和其他与跑道运行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车辆驾驶员不能确定其在机场内的确切位置时,要立即联系管制部门,如果发现位于跑道上时,要立即退出跑道。
(七)车辆驾驶员应对周围情况进行有效观察。
第十二条 对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和管制员的要求
(一)空管单位应对塔台视野进行评估,对不利于跑道安全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
(二)空管单位应将跑道安全培训与考核列入管制员管理程序。
(三)实施提高跑道容量的运行程序时,空管单位应进行危险识 别和风险评估。
(四)空管运行单位应优化滑行路线和滑行程序,防止跑道侵入的发生。
(五)空管运行单位的运行程序应包括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和地面监视设备的使用程序,并保证其得到落实。
(六)管制员应正确把握发布管制许可的时机,避免干扰飞行员操作或引起误解。
(七)管制员发布指令和许可要规范、标准,特别是规范发布条件性许可。
(八)管制移交内容应包含涉及跑道安全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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