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
地,防止水土流失,实行复绿工程,做好水土保持。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沿海、沿江市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编制市级区域滩涂围垦规划,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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