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肢剪力墙的解释,适用于山东地区
关于短肢剪力墙的定额解释
2010-07-20 10:46
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定额解释》(鲁标定解[2009]27号),符合短肢剪力墙的条件的构件混凝土套定额子目 4-2-35轻型框剪墙,模板套定额子目10-4-150-155轻体框架柱(壁式柱)。关于"短肢剪力墙"的定义解释如下: 根据JGJ3-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1.2条款,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H)与厚度(B)之比为5~8的剪力墙。
附墙轻型框架结构中,各构件的区别是
截面尺寸: 柱:H/B < 5(单肢);
异形柱:H/B < 5(一般柱肢数≥两肢);
短肢剪力墙:5 ≤ H/B ≤8;
剪力墙:H/B >8。 T形、L形、]形、+形等计算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以最长的肢为准。墙肢截面高度(H)指墙肢截面长边(或称墙肢长度),墙肢厚度
(B)指墙肢截面短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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