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内使用,并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b) 钢材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341中相类似钢材的技术要求;
c)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标志应符合第5.3条的规定;
d)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e) 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材料,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评审同意后,方可试用;
f) 国内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满足上述要求后,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5.6 储罐的罐底板、罐壁板、顶板、底圈罐壁处的卷焊人孔颈用板、公称直径大于250 mm的接管补强板等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复验,符合本标准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a) 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b) 用户要求复验的;
c) 设计文件要求复验的。
5.7 符合下列条件的储罐本体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按JB/T 4730的规定:
a) 厚度大于30mm且小于等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厚度大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b)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为I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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