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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7中国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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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不可避免,不等于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可以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放弃对轻微犯罪的追究,可以集中精力打击更严重的犯罪。自诉权人放弃自诉,可能是出于亲情等方面的考虑,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更有利。但国家检察机关于法外放弃对犯罪的追究,则是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责自负原则

刑责自负原则,是指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只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而使其受到株连。

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a.本罪与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主体的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b.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特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共同受贿犯罪区分的关键,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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