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避决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决定期限。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执法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执法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案件的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回避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及口头申请记录等,由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统一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主管部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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