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下列要求:
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其中属于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组团,指标不少于1平方米/人)。 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属旧区改建的,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健身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或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居住区的公园绿地应充分发挥健身休憩功能,因地制宜地设置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应结合居住区道路系统及绿地,规划建设通畅便捷的健身步道,方便居民就近健身及运动。
3.1.6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的比例。植物品种应多样,植物配置应合理,季相变化应丰富,满足居住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居民休憩、观赏、健身等功能需要。 3.1.7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宜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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