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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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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力之一。指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力。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因此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理问题3.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答案是无权的。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再来看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它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是这样的: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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