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间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发《辽宁省民办学(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