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包括:1.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4.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对于未能提供拆迁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2010年,省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市县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9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各地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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