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司机证件和车辆年审需提前1天填写“情况说明”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节 车辆肇事、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肇事定义:
1、 汽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 汽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 汽车行使失慎倾倒,或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或损害者。 4、 汽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塌,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或损害 者。
注:这里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轻微损失及请求的保险理赔. 第十九条 肇事处理:
1、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行政部协议处理。
2、 行政部接获肇事通知时,立即向总经办报告,并迅速派人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应先急救伤患 人员,留下人员从各种角度拍照,而后查勘现场。
3、 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4、 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理赔及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附件四)呈报部门经理。
第二十条 肇事赔偿: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果当事双方愿意和解,应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 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司机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该司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该司机负担。
5、本公司对肇事责任者就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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