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1部分 总则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 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7) 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 1、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
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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