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257. 1—2007 (以下简称图式)执行,在表示方法和取舍上注意下述规定。
a)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b)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房屋应逐个表示,并注记建筑结构和层数。
房屋按实际层数注记,不同层次、不同高度(层高值大于 2.2 m)的房屋需分別独立表示。地下室、车库、人字形房顶、水箱以及单幢房屋中底层和顶层层高在2. 2 m以下的房屋均不计层数。有些楼房上部的前后部分层数不一致,当前面部分(或后面部分)的长度均大于3 m时应分别注记层数,若其中有小于3 m的,则可合并到主楼。楼房阳台应表示,落地阳台(指整楼最底层阳台和地面直接接触的)按楼房主体表示,不落地阳台(指整楼最底层阳台不和地面直接接触的),突出部分按投影位置以虚线表示,楼房主体墙以实线表示。
临时性房屋可舍去,集镇街道两侧不正规的石棉瓦小雨棚、临时建筑物、售货亭等不表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正规的停车棚图上大于6 mm2的,用棚房符号表示。
c)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 mm时,可用直线连接。
d)居民区内,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
e)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围墙的宽度应实地钢尺丈量或围墙两侧分别测点并依比例尺实测表示,单独分层。
f)图上宽度大于1mm的室外楼梯应表示。除较大单位房屋入口处的台阶表示外,居民住宅房基前的台阶不表示。正规的垃圾楼、垃圾台应表示。
2、地貌测量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表示。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衣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 2 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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